瑞迪智驱: 筹融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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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筹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筹融资业务
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融资业务行为,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防止筹融资过程中
的差错与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筹融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向外部主体
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等形式或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内部筹集资金的活
动。
     第三条   筹融资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原则;综合权衡,降低成
本原则;适度负债,防范风险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子公司(指公司依法设立或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
主体资格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授权审批
  第五条 筹融资责任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职权范围内主要负责办理与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有关的
筹资业务活动;
  (二) 财务管理中心:在职权范围内主要负责办理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关的筹融资业务
活动。
     第六条   筹融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
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并对融资项目、融资成本、融资合同重要条款等进行说明。
     第七条   所有筹融资方案都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决策权
限如下:
  (一) 总经理审批权限:单项筹资项目融资金额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金额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
  (二) 董事会审批权限:单项筹资项目融资金额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股东会审批权限:单项筹资项目融资金额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筹资方案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九条    筹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修改筹资方案和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涉及提供担保的,对担保事项的审批应遵守
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规定。
                  第三章 发行股票筹资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下同)须符合公司的总体战
略需要,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需有明确的募集资金投向计划。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股票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
得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开展股票发行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的具有特殊用途的资
金,公司还应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及管理。
                  第四章 债务性筹资
  第十四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发行债券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等。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债券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
得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办理程序:
  (一)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根据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审批;
  (三)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第五章 筹资执行与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批准的筹资方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与有关机构订
立筹资合同或协议。筹资责任机构应当对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
审核。
  第十八条    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以增资方式进行融资时,所有程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参与公司融资事项的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融资的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进行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协议规定应当披露的筹资业务,应及时予
以公告和披露。
                  第六章 偿付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设置核算筹资业务
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要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项需归还筹措资
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内容,对本金、利息、偿付步骤、偿付形式等做出计划和安
排,并正确计算、核对,确保各项款项偿付符合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指定专人建立资金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
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并及时办理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手续,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
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提前报告
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必要时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
有关情况,申请延期。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公司需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使用,确有必要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
筹资计划批准机构的同意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
  第二十七条 筹资责任机构负责融资业务相关文件和凭据的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如后期与国家最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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