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腾科技: 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7: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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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
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
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公司下属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
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项目建设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
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以促进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依照本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
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
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总裁和分/子公司负责人支持、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
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打击报复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行使审计
职权,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
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
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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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的考核。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
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
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须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
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培训来保持这种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并以应有
的职业谨慎执行内部审计事务,忠于职守、客观勤勉、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不得从事损坏国家利益、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 内部审计主要职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
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
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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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总裁交办的事项进行审
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和外部审计机构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
审计机构提供必要的支持。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
作计划。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相关部门报送公司有关财务预算、财务
决算、财务计划、工程设计、招投标文件、会计报表、购销合同及其他相关合
同,被审计单位不得无故拖延;
     (二)审核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检查被审计单位资
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
     (三)参加有关会议,对涉审事项进行调查;
     (四)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调查,并索取相关材料;
     (五)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
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影响会计法规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向董事
会提供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建议;
     (八)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九)向董事会提出纠正、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善经营
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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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突出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注重发挥内部审计防
护性和建设性的作用。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根据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文
件资料和工作支持。
  (二)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查阅有关的
合同、文件和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查、访谈
等方式进行审计;对有关事项进行函证,对于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
被审计单位提供整改建议。
  (三)对被审计单位审计完毕后,内部审计部应制定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定
稿前,应征询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正式的审计报告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报批。
  (四)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
整改情况说明报送至内部审计部。
  (五)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后 15 日内向董
事会提出。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 15 日内,审计部应将有关资料整理装订,
立卷归档。卷内资料分为审计文书、取证材料、审计项目计划与总结等。
     第十九条 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公司审计部应当建
立工作底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
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
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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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未经公司依法公开前不得泄
露或擅自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应至少保存 10 年以上。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
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
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
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
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审计人员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被审计单位可以向公司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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