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
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并负责对公司薪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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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的薪酬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岗位 确定;
未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第八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津贴为固定金额,具体
金额以董事会决议为准。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采用年薪制,年薪=基本工资+年终奖励+
长期服务奖。董事长薪酬参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主要由基本工资、年终奖
励、长期服务奖组成。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或津贴按月发放, 绩效工资依据
考评结果发放;高级管理人员因参加公司会议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报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工资部分因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实际
支付金额会有所浮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
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奖金根据考核周期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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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员年度绩效考评发放。高管人员的个人奖金与公司经营目标挂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在公司承担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由公
司支付,担任的董事职务不另外享有津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九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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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二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备案后,
公司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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