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腾科技: 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7: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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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行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控制对外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
产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包括以下情形: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投资;
  (七)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与公司规模相适应,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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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和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涉及和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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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涉及和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的标准的,由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公司经决定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
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
使。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
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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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
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
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
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
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
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活动的专项审计,对于重大投资项
目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四条 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实施新项目所需
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
出调整建议等。必要时,总裁可以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
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款项支
付、投资资产移交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代表,
如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
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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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
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
会将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
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相关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的持续发展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前,必须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
部门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
的经济及其他后果,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被投资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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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
认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
限相同。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投资信息应该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足”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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