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录: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7: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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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62      证券简称:上海艾录          公告编号:2025-044
债券代码:123229      债券简称:艾录转债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2);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5年11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9:25-9:30,9:30-11:30及13:
  (1) 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总股本432,277,187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1,523,80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65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通过现场
  或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谢嘉湖、桂逸尘律师通过
  现场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9,689,543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36.9415%。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5人,代表股份1,834,2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243%。
  (4) 中小投资者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5人,代表股份1,834,259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2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5人,代表股份1,834,2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243%。
  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
(或股东授权代表)审议议案情况如下:
提案1.00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483,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58%;
反对1,0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8%;弃权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3,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54.7524%;弃权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9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2.01 关于修订《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552,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89%;
反对9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3%;弃权4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3,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05%。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通过。
提案2.02 关于修订《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552,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89%;
反对9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3%;弃权4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3,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05%。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通过。
提案2.03 关于修订《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439,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85%;
反对1,0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8%;弃权4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6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56.4261%;弃权4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1%。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通过。
提案2.04 关于修订《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436,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67%;
反对1,0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4%;弃权4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6,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56.7477%;弃权4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05%。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通过。
提案2.05 关于修订《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522,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02%;
反对95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0%;弃权4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3,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05%。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通过。
提案2.06 关于修订《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432,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46%;
反对1,0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66%;弃权4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3,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56.9385%;弃权4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05%。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通过。
提案2.07 关于修订《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452,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69%;
反对1,0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3%;弃权4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3,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55.8536%;弃权4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05%。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通过。
提案3.00 关于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583,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78%;
反对8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3%;弃权5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3,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48%。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谢嘉湖、桂逸尘律师通过现场方式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次临沭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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