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在上海市金山区漕廊
公路 3588 号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
托,指派经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
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召集人和召开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告知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方式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并
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安排,告知股东可在现场会议当天特定时段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经查验,该会议通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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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早于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日前十五天,通知要素齐备。
按照上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三项。议案具体内容已在公司此
前发布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公告以及有关审议事项的专项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在上海市金山区漕廊
公路 3588 号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0 日的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0 日的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9 名,代表股份数共计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均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则在其进行网络投
票时由系统认证。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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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三项,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内容与公告列明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
告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前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其中现场投票情况由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
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则由指定服务商汇总提供。按照会议规则,
同一表决权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会议并对部
分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适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制。根据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并据此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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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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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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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徐 晨 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谢嘉湖 ________________
桂逸尘 ________________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