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国枫律证字[2025]AN048-13 号
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国枫律证字[2025]AN048-13号
致: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
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国枫
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立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以下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
由于自2025年6月30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称“新期间”),
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
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补充信息披露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整体方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仍具备上
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列印的《股东名册》,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为: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
金
深圳市前海坚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坚石华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经查验,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业务
经查验,发行人子公司哈密新风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取得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于 2025 年 7 月 8 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36505021163086),
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 2030 年 7 月 7 日。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了其所从事业务所需的
资质和许可;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经查验,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关联方情况发生如下变化:
任公司,能源集团持股 100%,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成立时间 2019 年 12 月 13
日。
了《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不再设置监
事会和监事。
(1)新疆立新泽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新疆立新泽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6MAEU1CAT9R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黄鹏
成立时间 2025-08-13
经营期限 2025-08-13 至无固定期限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 477 号乌鲁木齐
住所
经开万达广场 13 号写字楼办公 806 室
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气设备修理;风电场相关系统研
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储能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
经营范围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其 100%股权
(1)子公司哈巴河县新风发电有限公司、阿勒泰新风发电有限公司、富蕴
新光发电有限公司均于2025年9月完成注销。
( 2 ) 2025 年 8 月 , 皮 山 县 立 新 综 合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 3 ) 2025 年 8 月 , 和 田 县 立 新 综 合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 4 ) 2025 年 8 月 , 民 丰 县 立 新 综 合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 5 ) 2025 年 8 月 , 和 田 市 立 新 综 合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如下变化:2025年7月,公司董事谢云飞担任哈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
理。
(二)重大关联交易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金额(万元) 占采购总额比例
新疆新能源研究院有限 EPC 工程、咨询服务
责任公司 费、勘察设计费等
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
运行维护费及试验费 140.60 0.07%
有限责任公司
维修费、设备、备品
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83 0.01%
备件、技改服务
北京金风慧能技术有限 购买资产、试验费、
公司 运维费、技术服务费
宁波金风绿能能源有限
运行维护费 59.58 0.03%
公司
新疆泓源碳资产碳资源
咨询服务费 43.87 0.02%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能源(集团)哈密清
下网电费 31.11 0.02%
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能源(集团)置业有
租赁费、杂费等 405.46 0.20%
限责任公司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金额(万元) 占采购总额比例
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
设备采购 31,115.04 15.15%
公司
新疆新能源(集团)准东
库房 6.02 0.00%
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能源集团中蒙能源
设备采购 3.25 0.00%
投资有限公司
合计 33,360.39 16.24%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金额(万元) 占营业收入比例
昌 吉 州国 投恒 欣 能源 有
运营服务 280.50 0.33%
限公司
昌 吉 州国 投恒 胜 能源 有
运营服务 84.15 0.10%
限公司
昌 吉 州国 投晟 鑫 能源 有
运营服务 70.12 0.08%
限公司
新疆能源集团 运营服务 70.75 0.08%
木 垒 智慧 新能 源 发电 有
运营服务 107.24 0.13%
限公司
昌 吉 州鑫 生新 能 源发 电
运营服务 107.25 0.13%
有限公司
昌 吉 州御 风新 能 源发 电
运营服务 58.58 0.07%
有限公司
新疆能源(集团)哈密清
运营服务 110.38 0.13%
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乌 鲁 木齐 金风 天 翼风 电
升压站租赁 0.43 0.00%
有限公司
新疆新能源(集团)环境
材料出售 52.05 0.06%
发展有限公司
合计 941.45 1.12%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2025 年 1-9 月租赁费金额
新疆能源(集团)置业有
房屋 261.90 万元
限责任公司
(1)应收账款
关联方名称
账面余额(万元) 坏账准备(万元)
昌吉州国投恒欣能源有限公司 478.58 23.93
昌吉州国投恒胜能源有限公司 143.57 7.18
昌吉州国投晟鑫能源有限公司 119.65 5.98
能源集团 75.00 3.75
木垒智慧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149.93 7.50
昌吉州鑫生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120.33 6.02
昌吉州御风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65.71 3.29
新疆能源(集团)哈密清洁能源有限责
任公司
(2)其他应收款
关联方名称
账面余额(万元) 坏账准备(万元)
乌鲁木齐金风天润风电有限公司 7.63 1.29
新疆能源(集团)置业有限责任
公司
昌吉州国投晟鑫能源有限公司 0.94 0.05
新疆新能源(集团)环境发展有
限公司
(3)预付账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2025 年 9 月 30 日
新疆能源(集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31.75
(4)应付账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2025 年 9 月 30 日
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 14,537.22
昌吉金风科技有限公司 18,933.66
新疆新能源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1,227.93
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39.31
北京金风慧能技术有限公司 679.47
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46
宁波金风绿能能源有限公司 59.58
乌鲁木齐达坂城金风科技有限公司 12,183.62
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17.92
新疆新能源(集团)准东环境发展有
限公司
(5)其他应付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2025 年 9 月 30 日
新疆新能源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8.00
经查验,上述关联交易已均经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等会议进行了预计,且
实际发生额均未超过预计的范围,相关议案均在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
情况下审议通过,合法、有效。上述关联交易根据市场交易规则履行,交易条件
不存在对交易之任何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
形或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非关联股东利益的内容。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土地使用权
新期间内,发行人的子公司木垒风电取得了编号为“新(2025)木垒哈萨克
自治县不动产权第 0000642 号”的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位于木垒县老君庙南,土
地面积 229,460.00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权利性质为出让,权利类型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新增的下述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尚在
办理之中,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使用人 坐落 土地面积(㎡) 手续办理进展
已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皮山县固玛镇 315
皮山县立新 国道南侧
动产权证书
综合能源有
已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限公司 皮山县固玛镇 315
国道南侧
动产权证书
已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和田县朗如乡其千
和田县立新 力克村
动产权证书
综合能源有
已获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
限公司
手续
(2)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持有的专利证书,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如下专利:
序 专利权 专利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号 人 类型 权利
一种辅助电力
吉木萨尔 202422102 实用
新能 582.6 新型
操作的装置
发行人、
一种紧凑型水 锐风电
置 新风、淖
毛湖风电
发行人、
一种水冷 SVG 锐风电 202422052 实用
功率柜 力、国投 089.8 新型
新风、淖
序 专利权 专利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号 人 类型 权利
毛湖风电
一种光伏组件 202422610 实用
维护用挂梯 943.8 新型
一种无人机电 202421696 实用
力巡检装置 955.0 新型
根据发行人陈述、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相关文件,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原值为 717,926.46 万元、净值为 487,854.96 万元的机
器设备,原值为 567.61 万元、净值为 92.93 万元的运输工具,原值为 2,393.76 万
元、净值为 456.81 万元的其他设备。
根据发行人陈述、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相关文件,截至2025年9月30日,发
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余额为748,259.27万元,主要为奇台县30万千瓦风光同场项目、
立新能源三塘湖20万千瓦/80万千瓦时储能规模+80万千瓦风电项目、达坂城50万
风储项目、新疆能源立新木垒50万千瓦风电项目等。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所持有的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并经查验,本所律师
认为,除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明确说明的情形外,发行人所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明文
件,发行人所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
人所拥有和/或使用的其他财产不存在有抵押、质押或其他限制发行人权利行使
的情形。
(二)发行人租赁的财产
发行人与新疆能源(集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房产租赁合同》,约
定新疆能源(集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玄武湖路
行人,租赁期限为2025年11月1日--2026年10月31日。
发行人与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停车位使用协议》,约定新疆
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发行人使用翠竹园小区停车位61个,供发行人停放车
辆使用,使用期限为2025年10月8日至2026年1月7日。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采购合同并经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期间内新增的采
购合同(合同金额 10,000 万元以上)情况如下:
价款
序号 供应商 采购内容 签订日期
(万元)
立新民丰县 200 兆瓦/800 兆瓦时独立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充变更协议)
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 立新皮山县二期 200 兆瓦/800 兆瓦时
究所有限公司 独立储能项目储能系统设备采购合同
双登集团股份有限公 立新和田市 100 兆瓦/400 兆瓦时独立
司 储能项目储能系统设备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借款合同及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新期间内新增的融资合同(借款金额在 30,000 万以上)如下:
融资金额
序号 公司名称 贷款方 融资期限 融资担保
(万元)
国家开发银行新疆 2025.08.26- 木垒风电提供应收账
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2045.08.26 款质押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自实际提款
北京路支行 月
国家开发银行新疆 2025.07.29- 新风风电提供应收账
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2045.07.29 款质押
融资金额
序号 公司名称 贷款方 融资期限 融资担保
(万元)
有限公司乌鲁木齐 日起 20 年
铁道支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销售合同并经查验,发行人新期间内新增的购售电合同如
下:
皮山县立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与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和田供电公司签署
《购售电合同》(立新皮山县 200 兆瓦/800 兆瓦时构网型独立储能项目),合同
期限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应
就续签本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有并运营的烟墩七 A 风电场项目作为底层资产,发行中信建投-立新能源 2025
清洁能源基础设施绿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碳中和),总规模为 122,600 万元。
(二)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为 3,919.37
万元,其中账面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为:
占其他应收款年
序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万元) 末余额合计数的 款项内容
号
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 临时耕地占
达坂城区税务局 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吉木萨尔县 临时耕地占
税务局 用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 经营性往来
师红星二场 款
即征即退增
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托克逊县税 临时耕地占
务局第二税务所 用税
合计 3,906.02 88.20 -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不含
应付股利)为 3,593.97 万元,其中账面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付款为:
序 占其他应付款余 款项内
单位名称 余额(万元)
号 额的比例(%) 容
押金、
保证金
押金、
保证金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 押金、
限公司
押金、
保证金
押金、
保证金
合计 620.00 17.26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主要系因正
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致,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不再设置监事
会和监事,并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对章程进
行了其他修订。
八、发行人的税务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相关凭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2025 年 1-9 月
内享受的单笔 1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如下:
序 补贴金额
补贴项目 补贴依据
号 (万元)
创新专项资金 资金拟支持(奖励)项目公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
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技术创新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2025 年 1-9 月内享受的上述主要财政
补贴真实。
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并经
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查询日期:
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单个未决诉讼的标的金额超过其 2024 年
股东能源集团、山东电建、哈密国投、国有基金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
大(单个未决诉讼的标的金额超过其 2024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值 10%且影响公
司经营的)诉讼、仲裁案件,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
见的重大(单个或未决诉讼的标的金额累计超过 100 万元)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等网站,新期
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罚款金额超过 1 万元的行政处罚。持有发行
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单笔金额 10 万元以上且影响公司经营的未了结行
政处罚案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
可以预见的行政处罚案件。
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发行人
本次发行尚待取得深交所同意本次发行的审核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
同意注册批复。
第二部分 问询回复的更新
问题 3.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电力销售主要是将电力产品直接销售给国家电
网、地方电网等客户。销售模式分为保障性收购和参与市场化交易两种模式。
保障性收购以月为结算期,实现日清月结,年终清算。电价由经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批准或确认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和可再生能源补贴组成。在市场
化交易模式下,公司通过电力交易中心申报电量及电价,采取集中竞价(撮合)
交易、挂牌交易、省间双挂双摘交易等多种方式确定最终成交电量及电价,经
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报告期内,发行人参与市场化交易占上网电量比重分别为 22.27%、30.98%、
市场化交易上网均价分别为 0.44 元/千瓦时、0.36 元/千瓦时、0.18 元/千瓦时,
即市场化交易电量比重较高,但相应上网均价逐年降低。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88,178.49 万元、98,976.86 万元及
万元及 5,018.21 万元;2025 年第一季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仅
为-936.41 万元,同比下降 166.51%。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59.45%、58.04%
和 48.93%,净利润及综合毛利率持续下滑。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长期
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79,681.81 万元,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3,057.45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保障性收购和市场化交易模式下上网电量
及结算价格的确定方式和依据,收入构成及确认政策。(2)发行人现有已并网
的各项目在报告期内保障性收购和市场化交易出售的电量,以及占各年度各项
目上网电量比重,2024 年风力发电市场化交易电量大幅下滑、同时光伏发电市
场化交易电量大幅增加的原因。(3)报告期内市场化交易上网均价持续下滑的
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是否一致。(4)结合报告期内上网电价(分
标杆电价及补贴电价)的确定及调整依据,发行人上网电价的变化情况,主营
业务成本构成及变动情况,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逐年下降的主要原因及
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比较是否存在重大差异。(5)结合上述因素说明发行人
净利润逐年下降的主要原因,特别是 2025 年一季度亏损的主要因素,前述不利
因素是否仍持续,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6)结合相关财务报表科目
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
金融业务),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新投入或拟投入
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相关要求。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5)的相关风险。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请发行人律师对(6)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未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
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况,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相关要求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已经在《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以下称“《回复报告》”)中披露了截至
科目的具体情况,主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账面价值 期末余额 主要构成
押金、保证金、经营性往来款
其他应收款 3,919.37 4,428.66
及其他
其他流动资产 71,163.49 / 增值税留抵扣额
其他非流动资
产
对参股公司新疆华电天山发电
长期股权投资 81,118.00 /
有限公司的投资款
注:新疆华电天山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实缴金额为 433,105.76 万元,发行人对其实缴出资
金额 80,516.97 万元,实缴出资比例为 18.59%,其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余热
发电及储能技术服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一致。根据华电天山 2024 年第五次股东会会议决
议,华电天山注册资本将增至 60 亿元,增资完成后,立新能源认缴出资额为 80,516.97 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为 13.42%。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
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
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经逐条对
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上述其他应收款、其
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均不涉及规定所述财务性投资;发行人投资的新疆
华电天山发电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一致,系发行人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
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等目的的产业投资,符合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
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综上,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未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
类金融业务)。
性投资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验,发行人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如下财务性
投资:投资类金融业务;投资金融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
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
产品等。
(二)核查程序
及类金融业务认定的要求;
司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的具体内容,了
解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背景;
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了解被投资企业的主营业务,核查是否属于财务性投
资;
日的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公告,查阅公司的定期报告,核查是否存在新投入或拟投
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投资。
(三)核查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未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
融业务),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新实施或拟实施
财务性投资,无需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斯亮
薛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