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杰智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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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
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办理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
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
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向证券投
资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
报送需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知情人名单
及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等书面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
  第九条    证券投资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
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如确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暂缓或豁免
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十二条   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入档,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投资部妥善归
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
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投资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五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申请人应当及时
核实情况,并书面通知证券投资部。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对外披
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深交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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