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
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包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本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包括:
要影响;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告无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本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填写本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
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该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并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本公司内幕信息的,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
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本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本公司按照一事一记
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本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视情况
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同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本公
司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
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
第十一条 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本公司将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本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依法依规公开披露后,及时将该事项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保存至少1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查询本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
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