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杰智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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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
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更好地服务于
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
定、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公司上市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其他
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
在的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
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
的总称。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
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
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外,由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董事长出席年度股东会,并安排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其授
权代表在年度股东会上回答提问。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
统筹、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六)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七)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等应当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应当征询董事
会秘书的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门是公司董事会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办事机构,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
部门。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基本桥梁,是公司搜集与整理公
开披露信息的综合性平台,是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唯一提供者,是公司组织投资
者活动、接待投资者的唯一部门。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
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
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
参与公司重要决策,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市场营销、财
务、人事状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时的信息披
露尺度,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与投资者沟通的技能,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良好的执业操守,不利用工作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不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及交通工具,保持公司网络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三条   在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投资者关系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
包括:
  (一)汇集公司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等的编制,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
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统一披露;
  (二)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建立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库,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
  (四)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形式回
答投资者的咨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
  (五)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六)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七)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八)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九)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
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
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十一)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十二)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提高市场对公
司的关注度,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但应同
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十三)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
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
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
他投资者。
  (十四)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同步披露公司公告、定期报
告等公开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
建议,并及时答复。
  (十五)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十六)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
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十七)加强与媒体的合作,跟踪并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主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八)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沟通,
安排公司代表出席有关会议,维护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九)与公司法律事务部合作处理有关投资者及其他证券事务的诉讼;
  (二十)知悉并参与公司可能引致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如重组、兼并、
收购、重大合同或协议,并提供参考意见;
  (二十一)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月对公司投资者变化情况进行汇总,
对投资者持股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并按公司上市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十二)按月汇总投资者咨询情况,对投资者关注的共同性问题及时上报
公司董事会,以便公司进行分析和研究,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实现公司价值的
最大化,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应为投资者关系部门
提供数据信息。
  财务部负责定期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财务相关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定期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业务相关信息。
  法律事务部负责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法律相关信息。同时,法律
事务部应按投资者关系部的要求,从防范法律风险角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
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的特定文件进行核查。
  公司其他各部门应根据投资者关系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
搜集与整理。
  第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义
务协助投资者关系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投资者关系部的工作需要
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十七条   为投资者关系部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对所提供
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函(如适用);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电话咨询;
  (五)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邮寄资料;
  (七)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八)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九)路演、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等;
  (十)走访投资者。
     第十九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投资者关系部应
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
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
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
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
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
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
→投资者关系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二十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投资者关系部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
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
者。到现场考察,需报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
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制定统一的标记,使用统一规格和标识的信封、信函用
纸、传真封页和名片,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
  第二十四条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
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
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二十五条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
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
并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
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
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
知证券分析师;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
感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
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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