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杰智能: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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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
债券、权证等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
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
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在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
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它用途。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有必要
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
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开设的专
用账户数不得超过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
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5)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7)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8)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公司应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上市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
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
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公司的授权付
款审批制度进行审批。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
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
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
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
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从事
高风险投资的情况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 额度、收益分
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
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到账时间、金额、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
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
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
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
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
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
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 明超募资金使
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变更后的
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
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登记每笔
募集资金的支出时间、金额、用途、支付对象、合同号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
况。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
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
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办法规
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
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
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
化的原因等。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
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相关
的必要资料。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办法及相关
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
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
用情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
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
                               “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或者
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
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
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
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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