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氏技术: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1: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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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
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
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
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章 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以及本制度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公司
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
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 十 一 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当遵守本制
度项下第十八条等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5% 以上股东
或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当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或股份变动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
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等规定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
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等人
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
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 二 十 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者前述人员自愿申请
对所持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
定股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
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如适用):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
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
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
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本制度的规定对每个账户
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
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 二 十 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
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
锁。
     第三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
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
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
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和实施。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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