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
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八)提供财务资助;
(九)提供担保;
(十)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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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债务重组;
(十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五)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其他组织;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2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
此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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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公司应
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审批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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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本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
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第三条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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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
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别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
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
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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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
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措
施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
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股东会作为程序性问题进行临时
审议和表决,决定其是否应当回避;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不将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计算在内,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表决;
(四)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会议中对此对出详细说明,同时
对非关联人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中披露。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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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股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披露的内容应当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履行情况以及关联
交易的定价依据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七条的规定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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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新增关联人的,在发生
变更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可免于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审
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但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
充分披露,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
行相应程序。
因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等行
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申请豁免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
但仍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第二十一条 非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
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低于”均不含本数;“以上” 含本
数。
第二十三条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修正
案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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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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