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农业: 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1: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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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编制和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及重大差错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
大会计差错、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
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财务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
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
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
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
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证券部人员、各子公司和职能部门负责人,
以及参与年报编制、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应收集、汇总相
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七条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均由董事会做出。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
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造成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
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
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和公司年报工作分工安排编制年报,
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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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给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降薪、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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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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