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认真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每一个会计
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章 董事、高管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
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承担个人签
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定
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
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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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
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年度审计工作开始之前,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
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重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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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
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安排独立董事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上述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见面沟通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
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经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审议并表决,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
制检查监督计划,将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
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
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五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组织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
证券部协调财务部、审计监察部等相关部门实施具体编制及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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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约披露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定期报告预约期结束前,公司董事
会秘书在征求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意见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并将预约情况及时通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因故需变更已预约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流程办理。
(二)制定编制计划。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确定后,公司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审计)应制定财
务报告、审计报告(如有)、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计划安排和时间表。
(三)组织审计工作(如需)。审计工作开展期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进度,并与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的问题。审计
工作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四)编制报告初稿。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财务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
按照时间安排开展定期报告相应模块的具体编制工作,经董事会秘书复核后,形
成定期报告初稿。
(五)复核报告初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如有修改意
见,应组织相关人员重新复核报告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复核结果。复核完成并经
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形成报告审议稿。
(六)提交上会审议。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非
确认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七)披露相关公告。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在审议通过的财务报告签章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经董事长书面审签
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披露申请和相关文件,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相关公告。
定期报告披露后,公司对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询和反馈
意见,及时予以回复。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在履
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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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
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上市规则》第 9.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按照《上市规则》第 9.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
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可免于披露年度
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可免于披露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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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
主要原因等。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
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对于外部单位提
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及未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公
司应拒绝报送。
第二十五条 参与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的各部门、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
时间提交所负责内容,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负责。
如因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提供材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公司应根据相关规
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
对于导致定期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或者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股票价
格的,公司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相关责任人,并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
绩效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 因出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
交易所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及时查实原
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公司董事会对定
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如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按照公司《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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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