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农业: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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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
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
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
财务资助,且该关联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
形除外。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
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
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
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三)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
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关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申请
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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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
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审计监察部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证券部负责
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具体办理对外财务资
助手续,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
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
况,积极防范风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长、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
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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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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