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农业: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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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和报送事宜。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备案及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负
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资料。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
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
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
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
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
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内幕信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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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为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
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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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正
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
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
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
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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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
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
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
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一旦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况,
公司应立即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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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
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
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
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
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
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
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
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能够
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及登记备案工作,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内部报告义务,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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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
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
露前,作为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深交所。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
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证券部,证券部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告
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
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深交所相
关格式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
以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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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证券部领取并递交《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登记后该表由证券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可调取查阅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
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
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
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
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四章 保密制度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的其他知情人在公司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在
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能够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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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
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
承诺,公司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
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
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制订、修改及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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