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农业: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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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
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证券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内部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其他人员。
  如果在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
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
所知重大信息的义务,并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
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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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知悉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不得向任何人泄漏公司的该等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
股子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拟作出的决议;
  (三)公司或下属企业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
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
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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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
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第 2 至 4 项除外),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
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对于未触发信息披露的交易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月收集、整理统计公
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并报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备案。
  (四)公司或下属企业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动议或获
悉时)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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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行中即将触及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人就同一交易标的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同一交易标的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对于未触发信息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月收集、整理统
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并报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备案。
  (五)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大影响的合同。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
的,适用该条规定;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对于未触发信息披露的诉讼事项,法务部负责人应按月收集、整理统计公司
发生的诉讼,并报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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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序;
资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重大事项变更情形: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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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响;
  (九)其他重大事项:
涉及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的;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与责任
  第八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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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和接收信息的主要联络人;
  (三)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
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四)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单位负责人以及派驻参股公司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是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
时间向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报告,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
急,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
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证券部。
  第十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建
立相应管理与上报机制,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
负责所负责范围内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监控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的
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
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各单位负责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报告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向政府等管理部门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和重
要数据指标的,应事先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协调有关信息披露工作。未经通知董
事会秘书并履行批准程序,公司任何单位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
大信息。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基本流程为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分管领
导—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信息的
第一时间责成信息报告联络人,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分管领导、董
事会秘书报送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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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所
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对重大信息审批的意见等。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对提交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在第一时间以面谈、电话、短信
息、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公司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同时将相关材料或
提供与原件一致的扫描件提交给上述人员;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
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应及时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后向公司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审核同意
后签发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程序;需要董事会和股东会决策
的事项,应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前置决策程序,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的会议审定后,
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对于未触发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交易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月收
集、整理统计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并报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备案。
  第十六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分管领导、
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或下属企业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该
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该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下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
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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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
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事前报告、实时报告与定期报告相结合方式,
即对于拟开展的交易类、关联交易类、日常交易类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
标准,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履行事前报告义务;对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面临
重大风险的情形、其他应披露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履行实时报告(发生当
日即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按月收集、整理统计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
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
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
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
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或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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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制订、修改及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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