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农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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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人选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
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
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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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请董事会同意,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在公司领薪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提供在公司领薪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创利能力等经营绩
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在公司领薪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在公司领薪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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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在公司领薪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但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或主持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的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会议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达、邮件(含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电话、传真、即
时通讯账号发送(短信或微信)等方式,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或即时通讯账号发送(短
信或微信)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
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
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或专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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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
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制订、修改及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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