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农业: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1: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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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人选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
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委员会会议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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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对于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委员会的提
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
委员会的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
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但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或主持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的委员会成
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会议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达、邮件(含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电话、传真、即
  时通讯账号发送(短信或微信)等方式,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或即时通讯账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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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送(短信或微信)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
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
专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
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制订、修改及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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