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凯微: 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0: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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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资金管理风
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系指以防范风险或以进行资
产配置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货、掉期(互换)、期权、
场外收益互换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
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
  第三 条 本制度 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由公司统一管理、操作。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
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
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
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中,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
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
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不得
进行非法投机与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公司相关
部门和人员在进行金融衍生品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
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
户、销户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
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中,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
的外币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
款的谨慎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
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主管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金融衍生
品交易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
审计监督;
     (三)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
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具体
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如适用)
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已经前述审议程序批准的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
滚动使用,且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12个月内上述事项的交易范围、交易额度
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
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
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批准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金融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
表决程序,根据董事会和提交股东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指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
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
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
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参与和实施金融衍生品投资计划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金融衍生品投
资理论知识及丰富的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金
融衍生品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
衍生品、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
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衍生品交易计划,经审批
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金融衍生品,
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签署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签署相关文件。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
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金融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并定期向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同时应及时关注金融衍生
品公允价值的变化,定期核查投资账面余额,评估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对公司
财务指标的影响。
  (四)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金融衍生品投资
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同时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
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内审部门应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定期或不定期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
告,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
离;经办人员相互独立,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并由内部审计部门
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
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或者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
重大异常情况,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与风险预测,并将有关信息和应对方
案及时上报董事长,由董事长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关注市场环境变化,
持续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衍生品交易的风
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
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形成定期报告和重
大异常报告机制。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衍生
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
估。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门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
情况、产品交割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第七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
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信息。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议
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以专项公告的形式披露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
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0年。
     第二十四条 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
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5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
之日起终止。
                         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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