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玄科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_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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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致: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玄科技”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恒玄科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恒玄科技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恒玄科技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
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恒玄科技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
会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发布的《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将于
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
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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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为:2025 年 11 月 19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三)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
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2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65,496,17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8.8255%,
其中: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股东签到表、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
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 9 名,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共 51,635,720 股,占恒玄科技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09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
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0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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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出席现场会议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 1、2,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
东会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亦不涉及关联表决。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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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5 年 11 月 19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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