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旅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0: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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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9 日第七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
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九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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