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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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维护各方合法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
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
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
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国证监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
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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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的社会声誉;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新审计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其审计规程,
审计规程充分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重大审计程序的实施到位,重要审计
证据的搜集充分适当,重要审计结论的形成恰当;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基础上,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
具体审计计划,合理确定审计的范围、时间和方法;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财务报
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确定控制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将函
证、监盘、固定资产检查、会计估计审计等常规审计程序落实到位;
   (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充分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的基础上,形成恰当的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
   (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并完善质量
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八)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和程序,在执业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事务所有关政策、程序的行
为。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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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
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
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一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
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
场陈述。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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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条    以审计委员会决议方式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同时提交上
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
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
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其他有资格机构或人员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应
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对提议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将调
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二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
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 1 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
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
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
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进行评价重点应当按照本
制度第六条范围进行。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
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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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
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需要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
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
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
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行为,审计委员会应当就此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
改聘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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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
实施后,未尽事宜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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