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0: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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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任管理制度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离任管理,确保公司治理、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金龙羽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管理。
               第二章   离任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
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
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
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任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
产生之日。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任,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
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任
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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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管理制度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可解除其董事职务,其解任自股东
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
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其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对其造成损害的,依据
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处理。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
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
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财务账目等。对
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
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九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
诺、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
督。若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
偿。
   公司应及时披露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确保股东及
投资者的知情权。如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承诺情形,公司应详细
说明相关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如离任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离任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生
效或任期届满后的合理期限(不少于三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离任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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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管理制度
间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结合有关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影响时间及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如后续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
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存在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业务遗留问
题等,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公司可视情况要求
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如其未按前述协议履
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   如公司发现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
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
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四条   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
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
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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