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
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
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
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
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相
关部门及各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公司信息对外
报送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
通过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
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
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报送
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并将
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予以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
度依照公司编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
确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
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
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
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
提交《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先后经所属部门(或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
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
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
对外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醒使用信息的外部单位
及人员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要求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承诺函,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对外披露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
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本制度,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
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
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如
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
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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