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达科技: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0: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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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上述主体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 2 名,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和全面风险管理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
公。
  第八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 1 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工作,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
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
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的保护,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
报告;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
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 2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四章 审计部的权限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
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
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
相关负责人报告;
  (八)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
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
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审计部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年度工作重点,
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
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
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成立审计小组。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组成
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
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二十四条    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 3 天前将内部
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目的、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审计通
知书的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二)审计组长(或主审)和其他成员名单;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部认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前需要进行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
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间。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审计部。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审计。内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类型选用适当的审计
方式和审计程序开展具体审计工作。
  (一)审计组长(或主审)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内容包括:审
计目的、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和程序、预定的执行人、执行日期及其他相关内容;
  (二)审计人员依据审计方案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
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检查库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查、搜集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提供者签名,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的,审计人
员应注明原因;审计人员对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
稿;
  (三)由审计组长(或主审)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材料;
  (四)将审计中汇集的基本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提出来,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座
谈交流,听取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小组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
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核实后由审计组长(或主审)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后,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提
出审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定稿后,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
一并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批。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与内容的,
应在公司领导批准后分发给相关部门。
  审计报告的形成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反映事实清楚;
  (二)审计证据充分;
  (三)审计结论公正;
  (四)审计评价准确;
  (五)处理意见合法、合规、合理;
  (六)整改建议可行。
  第二十七条   做出审计决定。审计部根据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
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当事人必须执行审
计决定,并在 1 个月内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董事长,
同时抄报审计部。审计部在两个月后,组织专班跟踪检查审计处理意见书、审计
处理决定的执行及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执行的,公司将予以通报,并
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审计决定复议。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决定 5 天内,向公司提出
书面复审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组织复议。
  第二十九条   后续审计。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
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三十条   委托审计项目,必要时先经审计部审计,再经中介机构审计,审
计部结论作为中介机构审计资料,中介机构审计结论作为财务结算(调账)依据。
  第三十一条   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公司总体内部控制的评估工作,
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
任制度。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
据审计部出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
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
大缺陷。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内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人员遵纪守法、效益显著的行为向公司
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四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审人员向公司提
出各类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内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四十二条   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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