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达科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0: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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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
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
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质)询及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
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三)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七)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与上述规定的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
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上市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
务、关系类型、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内容、知情阶段、登记人、股东代码、
联系手机、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
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
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
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
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
董事会秘书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按照规定向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
行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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