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
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
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股权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主业发展及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及较好的投资回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
为。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
事会和董事长,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
和个人无权作出投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50%以下,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 50%以内,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50%
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于交易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
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前述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部为对外投资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
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
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或
董事长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可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
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
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
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
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三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
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的监督和审计责任部门,负责定期
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合法、合规实施对外投资项
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提供意见或建议,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
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
益证书。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
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
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重新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
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
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
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应经过具有相关
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董事
长决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
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
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
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
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
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
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
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
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及有关制度规定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
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
抽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应
注意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
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
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
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投资部进行跟踪,并对投资效
果进行评价。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后 3 年内至少每年 1 次向
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
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
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担
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
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过
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实、
合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相冲突,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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