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
的管理,规范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务负责人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
重要作用,加强财务监督,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
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向总经理、
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
责人,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主持公司财务预决算、财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
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财务部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执行财务计划,完
成公司财务目标。对公司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对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
制,各子公司无权任免财务负责人。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 1 名,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连聘可以连任。
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
职。
第七条 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 1 名,由财务负责人推荐并经公司总经理批
准后聘任,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人事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 5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
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本
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
关法规制度;
(三)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
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
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
字表达能力。
第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
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
册会计师资格;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熟悉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掌握财务
核算及管理、金融、财政税务、法律、证券等方面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较强的财务分析能力,精
通会计核算并能统筹全局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
为者;
(三)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者;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主要职责如下:
理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作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检查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
行监督;
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范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聘任提出方案;
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
督,推动各项资源的有效利用,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面预算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二)主要权限如下:
工程项目建设、筹资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
同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
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
销支出;
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
各经营部门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
按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
行;
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会计机构运作、会计
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二)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
(三)协助财务负责人建立完善、健全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
监控机制;
(四)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行业会计规定,结合公司特点,制定本公司
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
(五)负责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披露及检查工作,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外部
审计工作,配合公司审计部完成内审工作;
(六)审核、指导并监督下属员工依法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负责
税务的合规遵循和及时申报缴纳;
(七)组织开展财务预算,编制预算指引及预算报表,监督公司财务预算的
执行情况,分析未达成原因,提报财务负责人审核;
(八)负责检查财务人员的岗位设置、绩效计划、绩效管理的实施及改进工
作,并提出绩效考核建议;
(九)协助财务负责人处理与业务相关的其他事务等。
第四章 考核与离任
第十四条 每年度末公司财务负责人须接受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
核,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须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
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内容包括专业胜任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职责履
行情况及综合评价等方面,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公司将视情形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不得评为合格:
(一)出现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 1 个月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
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
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
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提出辞职,应提前 1 个月以书面
形式提交辞职报告,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第二十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
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
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
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三)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
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
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八)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
罚;
(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责任追究范围: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按公司对财务部的考核内容并结合相关考核办法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追究责任
依据,主要包括资金安全、会计处理、财务预算、财务管理、财务报表、税收筹
划与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调查责任原因,
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或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
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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