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达科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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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
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奋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
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
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
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
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
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
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
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
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经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
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
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
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审核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
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以及
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工作。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配合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并
进行专业沟通;内审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具体沟通事宜,
并参与审计工作重要节点的专业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
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编
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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