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提名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
上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
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
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其职责权限内的事项形成
意见和决议后,以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
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
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的表决
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提名委员会成员在会议决议
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
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可以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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