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2名,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
上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的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
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
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其职责权限内的事项形成
意见和决议后,以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
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
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
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上述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议案材料呈
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
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
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的表
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会议决
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内部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
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可以予以撤换。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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