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达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0: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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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行责任义务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对薪酬与绩效考核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
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
放;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
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三)高级管理人员:采用年薪制,年薪分成固定和浮动两部分。固定部分
根据其所担任岗位的重要程度、同行业薪酬水平、个人资历和能力等因素确定;
浮动部分为浮动年薪和成长奖金两部分,与当年经营业绩挂钩。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
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
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降
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职务任免。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
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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