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强化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浙
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充分
的支持,并对其提出问题尽快做出全面回答。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提供的信息
应真实、准确、完整,其形式和质量应足以使其能够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作
出决定。同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调查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者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在公司内部进行调查研究;要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战略委员会进行口头或者书面
工作汇报。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记名式投票表决。战
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负责人员可受邀列席战
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
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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