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
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
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报备和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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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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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公司内部的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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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结合本条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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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
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
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
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
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
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
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
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
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
登记时间等信息。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三)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送。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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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浙
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
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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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
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
拷贝。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
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
得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
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
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设计公司的股权激
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
应与其参与筹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聘请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交易对手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
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
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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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
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有关规定与其
签署承诺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
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降薪、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
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
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
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求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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