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光股份: 授权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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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
权、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
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
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六条所述交易(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的决策权限划
分:
  (一)股东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审批的事
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
                 《公司章程》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均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策;
                 《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内控
制度应由董事会审议决策的其他事项。
  (三)董事长:除本条第(一)
               、(二)项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以外的交易决
策授权董事长审批。
  (四)总经理:董事长可在其权限内将部分权限授予总经理,并可根据公司制定的
《总经理工作细则》所享有的权限进行决策。
  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公司制定的有关关联交易的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对
外提供担保有关事项的,应按公司制定的对外担保的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规定执
行。未尽事宜,公司可以制定相应的制度,明确决策权限和程序规定。
  第八条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同事项,在按规定履行
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
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
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及
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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