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买: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11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0: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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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
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值得
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和公
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派驻所属(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
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报告本制
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以及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
和进展情况,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
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
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报
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
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款中的交易事项
是指: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4、提供担保(指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协议;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1、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3、虽进行前款规
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包括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
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的,适用该条规定;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以及涉及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重大变更事项: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
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相应的审核意见;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其它重大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的 30%;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险;
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部门、
分子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证券部咨询。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
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
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
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包含分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
信息资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
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包含分子公司)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
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
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
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等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 24 小时内将
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
以特快递形式送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
披露。
     第十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
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
为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或各子公司重大信息的
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
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
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
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
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
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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