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
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
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
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
士。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审合规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
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
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等
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内审合规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合规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合规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内审合规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
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
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
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
取相应措施;
(七)至少每季度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
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
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二条 内审合规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或者
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
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审合规部应当将审计重
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
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
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
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
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内审合规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
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
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审合规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
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审合规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
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内审合规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合规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内审合规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内审合规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
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内审合规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合规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
次审计或者鉴证,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所依据的相关材料;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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