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买: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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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
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值得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
计业务的,综合考虑服务质量和成本效益,并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含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
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
计工作开展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
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服务项目要求等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
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
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
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
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
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由
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选聘合同,聘
期一年。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以及高效性,公司续聘上一年度为公司提供相关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可适用简易程序,即由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
所上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在满足本制度资质
及执业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提议续聘事宜,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当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
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审计费用
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百分之十五。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
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
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执行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
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
确定选聘文件内容;
  (三)公司财务部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执行会计师
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
公司财务部进行资质审查、整理与评价,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质量、诚信状况,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在调查基础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
审核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
说明原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董事会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
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
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
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
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百分之二十以上(含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应
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
变化原因。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担任公司审计业务
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
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
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
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
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
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
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
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
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
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
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
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
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
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
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
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
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前完成选
聘工作。
             第五章 监管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并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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