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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采
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者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
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
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
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
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
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
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积表决票。
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者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
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
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
(或者称选票数)。
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
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五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
于应选董事,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
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
举。
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
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
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
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
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实施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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