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提
高内部规范运作,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
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
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
披露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
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
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
负责人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
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
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
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
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
司应当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
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
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
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发生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情形的,独立董事还应
及时主动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就年度内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披露,述
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
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
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
的规定,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
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
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在年度报告窗口期(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独立董事及其配偶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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