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
求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
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
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充分关注"上
证e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 对投资者提问给予
及时回复,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 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 并
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
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 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
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 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
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
明清晰, 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
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
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
者说明会,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 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 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 预告说明
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次说明会的类型, 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 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 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 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
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 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 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并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
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
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 应当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
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 应当尽快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
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
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
形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除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 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
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 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
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 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 公司应拒绝回答, 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 公司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
或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 刊登该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 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通过现场或网
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 走访机构投资者, 发放征求意见函, 设立热线电话、
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 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 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
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 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 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
复投资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
事务。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归集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
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 诚实守信;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 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 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 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
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
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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