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5-066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淄博弘润盈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石河子市睿
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
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博弘润盈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平潭弘润盈科新材料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州弘润盈科新材料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弘润盈科”)持有公司股份 6,5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82%
(其中 5,431.4 股系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通过持有弘润盈科的上层权益
对应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69%,弘润盈科不是公司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鉴于弘润盈科自 2014 年 6 月 20 日成立至今已存续超过
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6,500 股(占本公司
总股本比例 0.0082%)。
子睿新”)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为核心员工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持
有公司股份 6,397,56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8.0977%,石河子睿新计划自本
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不超过 73,1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925%)。
接持有公司股份 3,250 股。宋卫红女士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间接持有股份不超过 73,100 股(已包含
在本次石河子睿新的减持计划中)、减持其直接持有股份不超过 800 股,合计减
持不超过 73,9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935%)。本次宋卫红女士拟减持比
例未超过其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弘润盈科、石河子睿新和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出具
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直接持有股份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股东弘润盈科减持计划
年,近期拟开展投资项目的结算事宜,需对其所持全部公司股份进行处置,其中
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间接持有的 5,431.4 股股份。弘润盈科不是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因弘润盈科上述减
持行为而减少,针对上述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特此声明:(1)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未来发展始终抱有坚定信心,此前已实施完成两次股份增持计划,且累计增
持股数远远超过此次因弘润盈科上述减持行为而减少的股数;(2)弘润盈科本
次减持旨在为基金到期清算作出提前准备,其减持后不再持有公司任何股份,公
司在其减持后能够避免后续因其清算而造成的股权变动,有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
权清晰、稳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通过弘润盈科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431.4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69%;
公司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通过石河子睿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92,5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3702%;
宋卫红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82%(其中 5,431.4 股系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
先生通过弘润盈科间接持有的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69%)。
若减持期间本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比例
不变,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价交易方式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股东石河子睿新减持计划
平台,石河子睿新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减持主要系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自身资金需求。
(该部分股票系公司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通过公司石河子睿新间接持有的首次
公开发行前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925%。
若减持期间本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比例
不变,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价交易方式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减持计划
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10%。
若减持期间本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比例
不变,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价交易方式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东弘润盈科、股东石河子睿新、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和财务总监
宋卫红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和《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
告》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如下:
承诺
承诺方 承诺内容
类别
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弘润 股份限 司所有。
盈科 售承诺 3、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
(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
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
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
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石河子 股份限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睿新 售承诺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所持股票
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
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
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实际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
股份限
控制人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售承诺
赖春宝 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股票的
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
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
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和未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坚定信心,为维护
股东利益和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拟自本增持计划公告
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900 万元(含本数)。
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赖春宝先生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
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实际 截至 2025 年 6 月 10 日,赖春宝先生的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自 2025 年
股份限
控制人 1 月 15 日至 2025 年 6 月 10 日期间,赖春宝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售承诺
赖春宝 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24,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8%,增
持金额为 6,742,476 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增持主体的增持金额已超过增
持计划金额的下限。
本次增持主体承诺:赖春宝先生承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数量不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2%,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
持计划,并在增持期间以及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
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董事赖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春宝、高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股份限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级管理
售承诺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
人员宋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
卫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
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
股份。
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
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
一切损失。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弘润 持股意 3、本企业减持上述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盈科、石 向及减 4、本企业若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河子睿 持意向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期
承诺 间内;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期间
新
内;或者发生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企业不得减持股票。
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
失。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弘润盈科、股东石河子睿新、实际控制人赖
春宝先生和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严格遵守并履行了以上承诺事项,未出现违反相
关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务总监宋卫红女士将根据股票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具体实施
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次减持事项涉及赖春宝先生通过弘润盈科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431.4 股,占
本公司股份的比例 0.0069%。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先生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数量因弘润盈科上述减持行为而减少,针对上述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特此声明:
(1)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发展始终抱有坚定信心,此前已实施完成两次股份
增持计划,且累计增持股数远远超过此次因弘润盈科上述减持行为而减少的股数;
(2)弘润盈科本次减持旨在为基金到期清算作出提前准备,其减持后不再持有
公司任何股份,公司在其减持后能够避免后续因其清算而造成的股权变动,有助
于维护上市公司股权清晰、稳定。
本次减持的石河子睿新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
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
营产生不利影响。
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