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 普 信: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0: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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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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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GLG/SZ/A2008/FY/2025-1483
致: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
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9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11月1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水库路113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
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股东6人,代表股份334,803,7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075%;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159人,代表股份53,744,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541%。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5.3467%;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2人,代表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
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审议《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0,356,8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7.8919%;反对 75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131%。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45,553,3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84.7592%;反对75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1.4102%;弃权7,433,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3.8307%。
  (二)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0,337,8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7.8870%;反对 7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15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45,534,3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84.7238%;反对76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1.4290%;弃权7,442,1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3.8472%。
  (三)审议《关于修订、新增、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4,517,2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6.3889%;反对 6,588,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154%。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39,713,7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73.8936%;反对6,588,6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12.2592%;弃权7,442,1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3.8472%。
  表决结果:同意 374,514,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6.3881%;反对 6,598,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136%。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39,710,6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73.8878%;反对6,598,6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12.2778%;弃权7,435,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3.8344%。
  表决结果:同意 380,341,8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7.8880%;反对 770,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136%。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45,538,4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84.7313%;反对770,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1.4343%;弃权7,435,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3.8344%。
  表决结果:同意 374,534,3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6.3933%;反对 6,569,4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159%。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39,730,8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73.9255%;反对6,569,4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12.2235%;弃权7,444,1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3.8509%。
  表决结果:同意 374,513,2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6.3879%;反对 6,599,4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136%。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39,709,7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73.8863%;反对6,599,4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12.2794%;弃权7,435,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3.8344%。
  表决结果:同意 374,536,2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6.3938%;反对 6,576,4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136%。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39,732,7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73.9291%;反对6,576,4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12.2366%;弃权7,435,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3.8344%。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74,527,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6.3915%;反对 6,587,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131%。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39,723,6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73.9120%;反对6,587,6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12.2573%;弃权7,433,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3.8307%。
  表决结果:同意 374,548,2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6.3969%;反对 6,566,5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131%。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39,744,7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73.9513%;反对6,566,5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12.2181%;弃权7,433,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3.8307%。
  表决结果:同意 374,526,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6.3912%;反对 6,588,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131%。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39,722,6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73.9102%;反对6,588,6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12.2592%;弃权7,433,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法律意见书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3.8307%。
  表决结果:同意 374,526,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6.3914%;反对 6,587,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13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39,723,1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73.9111%;反对6,587,6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12.2573%;弃权7,433,7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3.8316%。
  表决结果:同意 374,525,2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6.3910%;反对 6,589,5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131%。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39,721,7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73.9085%;反对6,589,5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12.2608%;弃权7,433,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3.8307%。
  表决结果:同意 380,327,8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7.8844%;反对 78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131%。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45,524,3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84.7052%;反对78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1.4642%;弃权7,433,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3.8307%。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马卓檀                      唐都远
                             _______________
                                  陈本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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