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规 范 龙 利得 智 能科技 股 份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公司 ”)
公司治理,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
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和《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制 度 适 用于 公 司全体 董 事(含 独立 董事) 及高级管 理人员
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 三 条 董事 可 以 在任 期 届满以 前 提出辞 任。 董事辞 任应当向 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 四 条 董事 任 期 届满 未 获连任 的 ,自换 届的 股东会 决议通过 之日自
动离职。
第 五 条 股东 会 可 以决 议 解任董 事 ,决议 作出 之日解 任生效。 无正当
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 六 条 公司 高 级 管理 人 员可以 在 任期届 满以 前提出 辞职。有 关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 七 条 公司 董 事 、高 级 管理人 员 为自然 人, 有下列 情形之一 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 八 条 公司 董 事 及高 级 管理人 员 在离职 生效 后三个 工作日内 ,应向
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
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或资料;移交完成后,离职
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 九 条 如离 职 人 员涉 及 重大投 资 、关联 交易 或财务 决策等重 大事项
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
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
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 十 一 条 董事 辞 职 生效 或者任期 届 满 ,应向 董事会 办妥 所有移交手
续。董事在任期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应继续承担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董事在任职结束后应继续承担其对公司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董事承担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时间之间的长短,以及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确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 十 二 条 董事 、 高 级管 理人员在 就 任 时确定 的任职 期间 内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
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 十 三 条 离职 董 事 及高 级管理人 员 应 全力配 合公司 对履 职期间重大
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 十 五 条 如公 司 发 现离 职董事、 高 级 管理人 员存在 未履 行承诺、移
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
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
维权费用等。
第 十 六 条 离职 董 事 、高 级管理人 员 对 追责决 定有异 议的 ,可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 十 七 条 本制 度 未 尽事 宜,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及 《 公 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