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
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而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