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内配: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19: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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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
业务,防范证券投资风险,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
根据《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
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
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
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得影响
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
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确保相关经办人员熟悉证券投资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操作。
               第二章 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
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首先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
力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由各子公司将证券投资
方案报公司财务部,逐级向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报告,各子公司在授权范围
内负责其证券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
  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四)除了上述规定及本制度其他章节规定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证券投资事项外,其他证券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五)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
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
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
务负责人汇报。
  第十 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并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报
送公司证券部门及相关部门;公司证券部门对证券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并负
责相关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露;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
监管;公司内审部门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评估资金风险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
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聘请独立
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告。公司在调研、洽
谈、评估证券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计划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
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
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股东会决议(如适用);
  (四)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
源等;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
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
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由公司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
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
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交易所等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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