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内配: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19: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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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为便于该委员会开展
工作及在工作中有章可循,特制定《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
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委员会的召集人。
  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专业会计人
士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临时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委员
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规、《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
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
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
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
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
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
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必须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
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工作程序及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负责审计委员会各项工作的前期准备和配合协调,搜集
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下列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的《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的《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相关的重大合同、协议和重大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
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相关的重大
合同、协议及关联交易等是否符合公司的利益,是否符合国家现行适用的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对公司的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考核与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并向董事会报告。会议召开前
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与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报送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审计监督及
核查工作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国家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公司章程》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以国家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应按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修订后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之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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