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控股: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19: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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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监督和
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
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
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即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管理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管理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在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监察部的工作。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稳定且具备必要专业知识、
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审计监察部应实行定期例会制度,
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
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
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有关制度规
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应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种隐患,
确保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资产完整和安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主要职责是: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
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 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七) 董事会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应及
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
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
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
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
取的措施。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内所
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 相关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 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 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 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六) 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 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包括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记录及公告
文件等);
  (八) 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九) 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
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对有关当事人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报
请公司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 盘点有关部门的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三) 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
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 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
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董事会;
  (五) 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
个人追究责任;
  (六) 对有关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受托追踪改进过程及结果;
  (七) 责令有关部门限期纠正;追缴有关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
的国家、公司资产;
  (八) 可以调阅同级或下级部门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监察部根据公司部署和具体情况,制定审计项
目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 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监察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
计前五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积极准备内部审计
通知书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整全面地提供给审计人员。特殊审
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二) 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审计监察部应针对审计项目认真进行审前
调查,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内容、范围、实施步骤、人员分工、审计方
式以及所需资料信息清单等,交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审核。
  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
材料,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资料详实、重点突出、格式
规范、记录清晰。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
改进的建议。
  (四) 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时间、范围,提出结论和建
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五) 审计决定:对审定后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送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批准,下达有关部门执行。
  (六) 有关部门应按审计决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内容和相关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审计监察部。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裁
决处理。
  (七) 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
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隐瞒
行为造成漏审、错定等,应进行复审,重新做出决定和结论。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
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公示:审计信息及审计结果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披露,是
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是揭露管理缺陷及舞弊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
加大职工群众监督力度的有效方法。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
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
底稿中。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审计监察部可以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应按有关规
定追究责任:
  (一) 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有关规定追
究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 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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